秦始皇采纳李斯建议 分天下为36郡
郡县制度,源远流长,始于春秋,完善于秦代。在春秋前期,楚、秦、晋等诸侯国开始在国内一些地方设县,至春秋末期,郡县制度逐渐形成,并在各诸侯国广泛推行。起初,郡的面积虽大,但因地处偏远,行政地位一般较低。至战国时,各诸侯国在边地分设郡县,逐渐形成了县统于郡的两级制。
郡字源于“邑”与“君声”,代表着奉守军令以行君政之地。而县字则寓含悬隔之意,象征着与王城的遥远距离。在秦国不断扩张领土的过程中,新占领的土地被置为新的郡县。随着秦国的日益强大,最终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完成了对天下的统一。
统一后,秦始皇采纳建议,将天下分为三十六郡,并设立守、尉、监等官职来管理。为了加强统治,又增设桂林郡、南海郡、象郡等,并收取河套以南土地,设置四十四县。这一创举奠定了后世郡县制度的基础。
春秋前期,各国设立郡县的初衷是为了巩固边疆。因为肥沃的土地已经分封给贵族,所以只能通过设立郡县来管理遥远的边疆地区。秦统一六国后,丞相绾提出分封诸子的建议,但李斯力主反对分封制,坚持实行郡县制。他认为郡县制有利于中央集权,保障政令畅通,因此得到了秦始皇的肯定。
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坚持实行郡县制度,以期达到防止分裂、消除混乱、维护江山社稷的目的。这一制度确实优于封建制,因为它避免了贵族割据的现象,加强了中央的控制力。这一制度的实行不仅奠定了秦代强大的基础,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秦汉以后,县的行政长官称为县令或县长,宋代称为知某县事或县尹,明清时期则称为知县。虽然县的级别分为上、中、下三级,但行政长官的称呼逐渐统一。
郡县制度的实行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它改变了贵族割据的局面,加强了中央的控制力,为后世的政治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一制度不仅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理念,也体现了对地方管理的重视,是中国古代政治智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