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全国律师协会

电视剧剧情 2025-08-17 18:23www.humatrope.cn剧情简介

第一章 引言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作为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律师应当秉持高尚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他们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社会公平和正义贡献力量。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他们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当事人的隐私予以严格保密。除非委托人或其他人在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否则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核心内容

律师应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我们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在执业期间,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并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在处罚期间不得继续执业。

关键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如果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律师不得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社会团体,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在业务推广方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平等、诚信原则,提高法律服务质量,通过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来推广业务。他们可以通过广告、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来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也是推广业务的有效途径。

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广告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具有可识别性,并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和律师执业证号。

本规范旨在引导律师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声誉。我们希望所有律师能够自觉遵守这些规范,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广告规范与律师职业道德守则

一、广告规范

为了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广告行为有着严格的规范。在发布广告时,必须确保符合以下条件:

未通过年度考核、受到处罚期间或受到通报批评未满一年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不被允许发布广告的。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只有那些表现良好、信誉良好的机构和个人才能向公众宣传。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限于基本信息,如姓名、肖像、学历、专业、执业许可日期等。律师事务所的广告内容则应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以及所属律师协会等基本信息。广告中还可以介绍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和业绩。但需要注意的是,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夸大其词或使用商业夸张手法。

二、律师宣传规范

在宣传方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他们可以进行专业领域法律服务的宣传,但不能自我声明或被暗示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竞争和冲突。

三、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在接受委托后,律师应与委托人充分协商,明确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容、权限、费用等,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律师应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应严格遵守时间约定,及时答复委托人的咨询,并建立完整的工作记录。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律师应妥善保管。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如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或风险,律师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给律师事务所。

四、禁止虚假承诺和其他不当行为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诚实守信,不得虚假承诺。他们的分析和意见应基于事实和法律,即使辩护或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也不属于虚假承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他们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或委托他人为自己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五、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事务所应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如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应主动提出回避。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广告和宣传行为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在与委托人合作时,律师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重塑信任之桥:律师职业中的利益冲突管理与委托关系维护

在法律服务领域,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建立和维护委托关系,是法律服务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在某些情况下,律师面临利益冲突的挑战,这不仅影响律师的职业道德,还可能损害委托人的权益。明确利益冲突的管理至关重要。

当律师面临以下情形时,应当与委托人建立或维持的委托关系划清界限:

一、若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代理,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这是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必须避免。

二、当律师办理业务时,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这种亲属关系可能引发利益冲突,因此也需回避。

三、曾经参与处理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仲裁员,在转为律师后,应当避免再处理该事项或案件,以防产生利益冲突。

四至八项中列举的情形也同样需要回避。这些情形依据律师的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来判断,是应当主动回避的。一旦遇到这些情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果委托人仍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这些情形包括同所的其他律师与当事人存在某种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委托人同意代理或继续承办,律师可以继续进行法律服务。但无论是否获得委托人同意,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律师事务所也应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确保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在转委托方面,律师事务所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可以转委托并及时告知委托人。若受委托律师因突发情况无法履行委托协议,应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并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转委托过程中不得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法律服务的高效透明和公正公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需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在法律服务领域维护公众的信任和尊重以构建和谐的法律服务市场和社会环境。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真正成为公众利益的守护者和社会正义的捍卫者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第六章 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律师职业礼仪及其他关系规范

第一章 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应当终止:

(一) 委托人明确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意愿;

(二) 当律师因受到执业证书吊销或停止执业处罚,且经过协商,委托人坚持不同意更换律师时;

(三) 发现存在本规范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

(四) 律师因健康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委托协议,且经过协商,委托人拒绝更换律师;

(五) 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 在出现以下情形,且经提示后委托人不进行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 委托人要求律师达成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目标;

(三) 委托人未履行委托合同义务;

(四) 律师提供服务将给自身带来不合理费用负担或困难;

(五) 其他合法理由。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上述规定终止代理或解除委托的,若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或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二章 律师职业礼仪规范

第一节 庭审仪表与语态规范

第六十八条 律师出庭时,应穿着规定的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举止庄重、言语文明。这不仅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也展现了律师职业的风范。

第二节 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七十二条至七十四条强调了律师间的相互尊重与合作。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避免使用不当语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发表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这不仅是对其他律师的尊重,也是对整个法律行业的维护。当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在与委托人发生纠纷时,律师事务所应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并遵循律师事务所的解决纠纷决议。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和谐、有序的法律服务环境正在被构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1. 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和声誉,以损害对方形象来争取优势。

2. 以低于行业标准的价格争揽业务,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如给予回扣等以获取客户。

3. 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间制造纠纷,影响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

4. 向委托人暗示与司法机关、机关等有特殊关系,误导客户。

5. 对法律服务或诉讼结果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

6. 以不正当方式帮助委托人达成不正当目的。

二、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的竞争规范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接触时,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1. 通过垄断某一类法律服务事务的方式来争揽业务。

2. 限定客户只能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服务,限制竞争。

三 司法接触中的行为规范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业务的正常处理和审理。他们必须保持公正和客观,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四、特定范围的法律服务行为规范 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特定范围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以下行为:限制客户接受其他合法律师或事务所的服务、强制客户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或对拒绝其行为的客户提供不良服务或滥收费。他们必须尊重客户的自主选择权。

五、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得采取串通收费、获取其他竞争对手的收费报价或其他条件、泄露未公开信息等手段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他们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名称及荣誉的使用规范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使用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标志等以混淆委托人。他们也不得伪造或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若使用已获得的荣誉,必须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并不得用于广告宣传。撤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继续使用原取得的荣誉称号。

七、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律师承办业务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并统一收费。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律师开展学习,提高执业水平,并如实指导实习人员。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必须遵守法律,依法纳税,共同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树立法律服务的良好形象。律师职业规范及与律师协会关系准则

根据国家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肩负起法律援助的神圣使命,致力于维护每一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更是律师职业的责任与担当。

律师事务所的运营,需秉持严谨的态度。任何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是因违规被停止执业的律师,均不得假借律师之名提供法律服务。这是维护法律职业声誉的关键,也是保障民众权益的重要环节。

当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辅助人员办理事务时,对于其可能产生的错误,律师事务所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应立即采取制止或补救措施。这不仅是对自身机构的负责,更是对法律职业的敬重。

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与培养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对律师及实习人员,事务所应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方面给予引导和指导。这不仅是对个体的培养,更是对整个法律行业的推动。

第八章关于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规范,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整体性和协同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规则,享有规定的权利,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如业务学习、研究及公益活动,是每位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律师因执业行为成为被告或受到处罚时,应当向律师协会报告,这体现了透明度和自律性的要求。对于律师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律师应当严格执行。按时缴纳会费是每位律师对协会工作的支持。

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将依据相关规则进行处分。地方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总规范冲突。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修正案经过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支持律师职业,我们还推荐大家阅读律师法全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文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等内容。这些资料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律师职业的内涵与外延,理解他们的职责与权利,从而更好地支持他们的工作。

本规范旨在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和民众的合法权益,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与律师协会保持良好的关系,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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