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河南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细

明星美女 2025-08-21 03:26www.humatrope.cn剧情简介

第一章:总述

第一条:为了尊崇军人职业,保障退役军人的权益,并基于宪法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指的退役军人,包括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以及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章:对退役军人的尊崇与保障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全社会应当共同尊重、关爱退役军人。国家应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他们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这项工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退役军人的安置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与其在现役期间所做贡献紧密挂钩。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二章:移交与接收

第六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与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等应共同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七条: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将退役军人移交至安置地人民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退役军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完成报到后,安置地人民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向退役军人发放全国统一制发的退役军人优待证。

第十九条 踏入人生的新阶段,退役军人在移交接收之际会面临不同的问题。若问题与其现役生涯相关,由原所在部队担当解决的重任;若是安置问题,则由安置地人民出面处理;遇到其他移交接收方面的困扰,同样由安置地人民负责解决,原所在部队也会给予必要的协助。若退役军人所属部队撤销或转隶、合并,则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转隶、合并后的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安置新篇章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如同贴心的守护者,按照移交接收计划,精心安排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确保每一位退役军人都能够得到妥善的安置。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员,依法肩负起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责任,而退役军人也应以感恩之心接受这份关怀。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退役的军官,国家倾注了极大的关怀与考虑,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安置的军人,将会享受到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的温馨关怀。转业安置的军官,则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服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由安置地人民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退役的军士,国家同样不会忽视,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军士,可以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而自主就业的军士,则可以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对于那些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军士,将根据他们在服役期间的贡献和专长来安排工作岗位。退休和供养的军士,则将享受到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的温暖关怀。

第二十三条 对于退役的义务兵,国家同样不会忘记他们的付出与牺牲。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可以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根据他们的贡献和专长,安置地人民会为他们安排工作。而那些选择供养方式的义务兵,将享受到国家的终身供养。

第二十四条 各种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这样的安排旨在确保每一位退役军人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于那些为国家做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尤其是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主官的转业军官、烈士子女和功臣模范等,以及那些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长期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他们将得到优先安置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时,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则与接收的退役军人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他们的待遇。当这些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将享有优先留用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于那些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若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被录用、聘用的下月起,将停发退役金,他们的待遇将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了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将及时把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给安置地人民进行妥善安置。而安置地人民则全方位解决他们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上的困难。

安置随调配偶与子女篇

对于那些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随调配偶,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地将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对于那些在其他单位工作或无工作单位的随调配偶,安置地也会积极提供就业指导,助力他们顺利实现就业。

当随迁的子女需要转学或入学时,安置地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将及时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以下几类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我们将优先保障他们的教育需求:

一是那些参战的退役军人;

二是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是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是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教育培训篇章

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我们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努力提升他们的就业质量。国家将采取多种措施,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让他们更具竞争力。

我们将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并设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统筹规划这项工作。在部队中,我们也将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部队的特点和条件,为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其他非学历继续教育。

安置地人民将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将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高等学校还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就业创业篇章

国家将采取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各级人民将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他们的服现役经历被视为宝贵的基层工作经历。

对于那些在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可以优先选择复职复工的道路。

各地应当为他们量身定制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特别是面向那些已经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他们不仅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更可以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我们应该积极从优秀的退役军人中选拔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的专职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也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国家大力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让他们在国家的边疆地区绽放新的光彩。

退役军人服现役的年限将被视为工龄,退役后与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这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一份宝贵的职业资本。

地方人民投资和社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优先服务。为他们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措施,助力他们实现创业梦想。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也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当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时,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这一章节的内容充分展现了社会对退役军人的尊重和优待。

接下来是抚恤优待章节。各级人民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保障退役军人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服务。对参战的退役军人,更是提高了优待标准。国家正逐步消除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他们的服现役年限将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这是对他们的一种社会保障和尊重。

在安置住房方面,退役军人也享有优待条件。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并对参战和残疾退役军人给予更多优惠。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深深的敬意和感激。

凭借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他们可以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待。这是对他们的一种社会尊重和荣誉的象征。

县级以上人民加强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建设,为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提供收养和集中供养服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也优先接收老年和残疾的退役军人。

国家建立了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援助。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和担当。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按照残疾等级获得残疾抚恤金。这是一种对他们无私奉献和牺牲的回报。

是褒扬激励章节。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重大庆典活动中,也会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让他们分享荣誉和喜悦。他们的服役经历、贡献和牺牲将被永远铭记在心。

第六十一条明确指出,国家高度重视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独特作用。各级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积极邀请退役军人参与教育,让他们的亲身经历和故事成为生动的教材。学校更是将退役军人纳入国防教育培训和学生军事训练,让年轻一代从他们身上学到坚韧不拔的精神和无私奉献的品质。

第六十二条进一步强调了宣传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重要性。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广泛传播他们的英勇事迹和敬业奉献精神,让更多的人了解到退役军人为国家和人民付出的努力与牺牲。

地方志工作机构则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入地方志,让这些英雄的历史得以传承。不仅如此,国家还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祭扫纪念活动等方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对于逝去的英雄,国家设立军人公墓,让他们得以安息。

在服务管理方面,国家不断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各级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形成完善的退役军人服务体系。这些机构积极做好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工作,确保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还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确保他们的隐私和信息安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退役军人工作。对于侵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解决,并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尊重和关怀体现在方方面面,从重大庆典活动中的特殊安排,到日常的教育、宣传、服务管理等工作,都体现了国家对退役军人的深情厚意。让我们共同为这些英雄致敬,为他们的事迹感动,也为国家的关怀和支持点赞。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若出现下列行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提供虚假文件的;

三、违规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违规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法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对于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地人民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如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取消其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退役军人如违法犯罪,省级人民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并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退役军人不服此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均适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本法中关于军官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文职干部。

第八十三条:军队院校学员如依法退出现役,将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参试退役军人的待遇参照本法中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参战退役军人和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与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共同规定。

第八十五条: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将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管理。而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也将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一天的到来,为所有退役军人提供更加公正、公平的待遇保障,表达社会对他们的敬意和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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